对监督权的维护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体现,也是党的初心使命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近日,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立足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实践要求,通过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不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体现了党全面领导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
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保障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既是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党保持肌体健康和生命力战斗力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不断创造条件巩固并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确保人民群众有机会有能力参与国家管理、监督党和政府。
近百年党的建设和七十多年执政实践中,我们党高度重视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早在中央苏区时期,毛泽东就强调:“无论任何人,犯了错误都要检讨,都要受党的监督。”“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1945年他又明确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也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章强调要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规定党员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八项规定作为切入口和动员令,强力正风肃纪反腐,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
以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提升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制度化监督能力,是这条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动力。《规则》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深化推进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创新,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规则》突出了检举控告的监督地位和作用,科学规定了检举控告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实现了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有机契合,协同发力,对进一步强化监督专责,厘清责权边界,提升监督效能具有重要作用。必须看到,党内监督是与党内民主互为基础彼此促进的,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本质上也是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成长的过程,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本质要求。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要破解这一难题,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最根本的是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各方面监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价值之一是巩固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治理腐败机制,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与支持的制度结晶,也是培育党内健康政治文化,净化政治生态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结合,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纳入依法治国战略,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密集修订、制定了超过180部党内法规。覆盖权力运行全领域全过程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法规体系逐渐完善成熟,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纪法运行机制日趋健全。遵循责权对等原则,党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既赋予了监察权应有的权威,也以完善的法规体系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了权力规范运行的闭环,为人民群众开展监督、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权威,从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入手,强力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专责不断健全完善,作用更加明显。检举控告作为人民群众和党员监督公权力、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规范运行有助于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制度环境。《规则》的制定施行是针对合署办公后纪法衔接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规则》有效衔接了监督执纪规则和监督执法规定,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形成了对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干部和公权力主体较为完整的体系,深化了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和依规依纪依法管党治党的政治逻辑和实践逻辑。
在权威运行中巩固和拓展监督效能
检举控告权是确保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重要监督力量,也是净化政治生态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安排。《规则》是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的重要党内法规,有很高的位阶和权威性。《规则》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处理检举控告全过程,深刻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突出了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彰显了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核心价值和实践要求。
一是更好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长期执政使我们党拥有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也存在着脱离群众的严重危险。《规则》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强调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来保障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权利,强化人民监督党和政府、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和能力。加强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既是党以自我革命推进社会革命的政治需要,也提出了我们党以完善制度防止权力运行偏离党的宗旨、党员干部脱离群众的实践要求,同时确立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的政治逻辑。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是同向发力的监督过程,群众监督在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群众监督权利的有效落实,既是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权力行使人员工作生活的有力约束和规范,也是对党群关系的积极维护,使党员干部和群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对党员领导干部慎权慎独慎微也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是深化拓展了权力监督的效能。各级纪委监委担负着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基本职责。《规则》通过规范和细化检举控告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一方面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高质量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保障党的专责监督利剑永不蒙尘。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群众有效监督的途径,更好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其间,《规则》关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表扬和奖励的规定,构成了党员群众制度化监督的有效激励机制,推动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统一,有助于改善监督环境,提升监督能力和监督权威。
三是在规范监督中净化社会风气。全面从严治党是为了更好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党在不同时期的目标任务,更好激励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忠诚干净担当造福人民。《规则》凸显了以铁的纪律保障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价值要求,并以制度形式规范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所有公权力运行,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和恶意破坏。健全检举控告体制机制旨在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但是一些人基于私利而进行的诬告陷害,极大消耗了党的监督资源,并造成制度执行失焦失准,助长了不正之风,也严重挫伤了一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此,《规则》一方面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另一方面,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并形成规范完善的处置和保护机制,同时以专章形式对诬告陷害行为做出明确惩戒规定。这一旨向清晰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旗帜鲜明强化惩戒与激励机制,既高压惩治腐败,又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本质是要坚持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培育社会理性,实现以优良党风带动政风和社会风气好转。
四是重视运用信息技术保障监督。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迅速梳理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等方面具有强大优势。《规则》明确了依规依法建设检举举报平台的新方向。尤其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重要时期,依法有效使用检举举报平台能够快速捕捉违纪违法风险和漏洞,解决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升监督效能,更好服务群众。也要看到,我国不同地方巨大的生产生活的差异,加剧了信息技术使用的不确定性。为此,完善传统控告检举方式和新技术条件下的控告检举体制机制的衔接,防范和避免技术门槛、组织条件的偏差引致的党员群众监督失位或者失范,这是我们强化监督必须关注的基础命题。
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国家监督的重要思想转化成科学制度和治理实践的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踏上现代化的快车道,制度执行环境进一步优化,制度权威有效确立;另一方面,使正风肃纪反腐既依靠人民也动员人民,既彰显党的核心价值也培育壮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对党的认同与信赖进一步深化。这种认同的制度化增强了党领导人民战胜一切困难险阻的信念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