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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深度整合大幕开启

2017-09-13 阅读次数:6544 新闻作者:京能集团
  人民网9月8日报道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未来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和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6月在一次煤炭行业会议上透露,国务院正研究制定煤炭兼并重组政策,并有望上升到国家法规层面。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此前在接受本报专访时也提到,煤炭资源还需进一步深度整合。鉴于此,相关专家分析认为,此次国务院部署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意在以新思路深入推进全国煤炭资源整合进程。 

  不断提高行业集中度的内在要求 

  煤炭作为资源性行业,“提高行业集中度”一直被认为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近来全国煤矿“小、散、乱”情况难改,煤电矛盾突出,煤矿事故频的现实背景下,“提高行业集中度”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国资委近日发布的《中央企业产权状况最新统计分析》报告中指出,煤炭行业的集中度仅为78.10%,低于同处能源领域的电力行业18个百分点。 

  在此背景下,自去年底从山西省拉开序幕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整合进程成为提高行业集中度的首选举措。此番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的决议,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名誉会长濮洪九看来,是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提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新思路,意在提倡各种有效方式加快煤炭资源整合进程,稳步提高行业集中度。 

  他进一步指出,行业集中度的提高,最现实的作用就是将有效缓解远期煤炭产量过剩的压力,大企业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优势可被有效发挥。 

  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佑国在此前举行的一次会议上表示,到“十二五”末,我国煤炭产量目标为36亿吨。其中,120万吨以上大型煤矿产量22亿吨,占60%;30万吨以上煤矿生产10亿吨,占30%;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产量4亿吨左右,占10%。“只有煤炭资源整合提速,集中度提高,‘十二五’规划目标才有可能如期实现。”濮洪九表示。 

  重组模式将趋于多样化 

  此次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今后的发展,特别强调:“要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并提出煤炭行业相关的下游行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工作。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岳福斌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在山西、河南和山东等省推进的兼并重组方式多是煤炭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重组方式,此番国家提出下游行业企业参与重组,则提倡一种纵向的方式。据岳福斌教授主编的《中国煤炭工业发展报告(2009):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并购重组》一书中介绍,横向并购重组模式是指处于相同或横向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关的产品,煤炭生产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即属于此种模式。而纵向模式则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活动。除此之外,还有在既非竞争亦非现实或潜在客户之间的企业之间的混合并购重组行为。 

  岳福斌指出,纵向和混合并购重组的共同优势是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分散企业在单一行业竞争的风险。吸纳煤炭下游相关的电力、冶金和化工等行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能够有效发挥这一优势,尤其是这些行业都属于用煤量最大的行业,通过参与兼并重组,能够有效保障煤炭供需矛盾突出时的供应量,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但是,纵向和混合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带来企业经营管理成本的增加,煤炭行业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特别是安全系数要求高,下游企业如果掌握矿区的开发和生产,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这次中央提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而不是鼓励这些企业成为重组主体,这是正确的决策。”岳福斌表示。 

  事实上,企业以纵向和混合的模式参与兼并重组在此前的数轮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已有成功案例。如央企与地方国企强强联合的“神华—宁煤”模式,以市场为基础,纵横同步推进的阳煤模式,等等。 

  岳福斌认为,从产业链条来看,煤炭主业与非煤产业的关联度很高,适合通过纵向并购重组拉长产业链条,拓宽产业领域,发展相关多元化经营。鼓励“煤—电—化”、“煤—焦—化”和“煤—电—铝”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导向,也顺应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须明确融资政策 

  此次国家提出的创新煤炭兼并重组模式让众多看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的行业企业感觉到曙光闪现。事实上,在兼并重组接近尾声的山西省,已有一些民企作为重组主体参与了资源整合的全过程。 

  山西省孝义市联盛能源有限公司是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为数不多成为重组主体的民营企业之一。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此前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曾说:“我们兼并小煤矿的过程十分顺利,主要是发挥了民营企业自身的灵活性。但我们周边国有煤矿兼并却推进缓慢,原因就在于有关资源补偿款的数字问题上过于讲原则,担心背负国有资产流失的罪责而不肯及时妥协让步,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众多民营煤炭和非煤企业虽怀有期待,但仍寄望国家在具体参与的投融资措施上能够出台明确的指导政策。 

  对此,国资委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在5月份举行的“2010煤炭兼并重组分会上”曾表示,由于银行对于民营企业贷款参与并购重组这样的行为有种天然的抵触情绪,在审批贷款项目上就自然而然地严苛起来,从企业资本构成,还款渠道是否具备,渠道是否畅通等等,一一进行审核,很多企业难免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合条件而被拒绝,这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对于国有企业,银行则没有多少顾虑。李保民指出,这说明贷款融资制度上的缺陷,国家相关部门也在尝试做一些工作填补这种缺陷。 

  岳福斌对此表示,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也应该成为并购融资的主要渠道。对于并购重组这样的风险贷款,银行十分谨慎本无可厚非,但目前煤企兼并重组方面的融资体制确实存在需要改革的地方。例如适当放松对兼并重组债务融资的法律限制,完善兼并重组权益融资渠道,以及制定实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兼并重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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